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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原标题: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40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之后,公司董事会会同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审会计师,对《年报问询函》所提各项询问逐项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分析,已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营业收入由3.43亿元修正至2.02亿元,将净利润由1.70亿修正至0.25亿元,将净资产由0.05亿元修正至-1.41亿元。你公司称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为对《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搜索连》两部剧收入利润及对业绩承诺补偿款的调整。

  (1)请说明你公司对《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搜索连》两部剧在修正前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核算利润的具体情况,对收入利润进行修正的具体原因,修正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1.公司对《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搜索连》两部剧在修正前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核算利润的具体情况

  公司修正前《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确认收入6,604万元,结转成本3,000万元,确认销售利润3,604万元;《搜索连》修正前确认收入7,547万元,存货7,252万元已于2018年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确认销售利润7,547万元。

  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公司以7,000万元向浙江日月和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和明)转让其持有的对该剧10%的投资份额及其对应份额的发行收益权。

  根据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协议签订(2020年10月18日)后20日内支付700万元;签署4个月内(2021年2月18日)支付2,100万元;签署6个月内(2021年4月18日)支付2,100万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2,100万元结清全部款项。

  实际收款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收到回款28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报出前,合计收回3233万元,合同回款总计3513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日月和明应在2021年4月18日前支付的1387万元尚未支付。

  公司以8,000万元向石家庄木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竹文化)转让《搜索连》的版权。

  根据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协议签订后10日内(2020年11月)支付2,0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

  实际收款情况:2020年12月1日收款1,500万元;2020年12月2日收款500万元;2021年4月13日收款2,000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木竹文化应在2021年3月31日支付的2,0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年审会计师认为,由于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的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尊重会计师意见,对上述两部剧的收入确认做了修正。

  上述修正致使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少14,151万元,营业成本减少3,000万元,营业利润减少11,151万元。

  鉴于会计师对上述两部剧的销售模式不认可,公司与合作方进行积极沟通,按照会计师认可的方式对销售模式进行修正。根据目前进展,《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有机会在四季度播出;《搜索连》除与原合作方共同推进向电视台、新媒体平台销售外,积极寻求其他资源方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向电视台、新媒体平台进行销售。

  (2)请说明修正前后你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公司其他影视剧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会计政策的规定。

  回复:公司电视剧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如下: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公司修正前后相关会计政策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其他影视剧的收入确认,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会计政策的规定的。

  (3)根据年报,星斗企业因河北当代业绩承诺未完成应以现金方式补偿你公司1.97亿元,截至2021年1月,你公司累计收到现金及房产补偿金额共计0.78亿元,截至年报披露日累计收到1.22亿元,你公司在修正前的业绩快报中确认业绩补偿收益1.4亿元,修正后按照截至2021年4月末累计收到的补偿款金额确认收益1.22亿元。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项的具体收回情况,并结合补偿款的收回时间、后续可收回性等详细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对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回复:2020年11月6日至12月31日,公司分6笔共计收到业绩补偿款4,810.00万元,2021年3-4月分4笔共计收到业绩补偿款4,400.00万元,总计收到现金业绩补偿款9,210.00万元,此外,公司收到以房产抵偿业绩补偿款,金额合计3,029.302万元,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累计确认业绩补偿1.22亿元。

  公司并未将业绩补偿款1.97亿元全额计入2020年度,而是在报告期末将报告期内已收到或很可能收到(期后已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合理谨慎的,不存在利用对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截至2021年5月28日,公司总计已收到业绩补偿款1.32亿元,公司向星斗企业并崔玉杰先生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6,428.60万元,如果星斗企业并崔玉杰先生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公司保留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公司在报告期后收到1000万元,对2021年净利润影响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总计已收到业绩补偿款1.32亿元。如果星斗企业并崔玉杰先生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公司保留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截至目前,公司正在采取积极催收的措施对业绩补偿人进行款项催收。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搜索连》两部剧相关的发行许可、销售合同、供带证明、银行回单,通过企查查查询了交易对手方的工商信息及关联关系,访谈了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管理层,对两部剧修正主要是由于两部剧合同对价的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修正致使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少14,151万元,营业成本减少3,000万元,营业利润减少11,151万元。公司修正前后相关会计政策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其他影视剧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会计政策的规定。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银行回单、房产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评估报告等,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已收到业绩补偿款1.22亿元,公司将报告期内已收到或很可能收到(期后已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1,22亿元计入当期损益是合理谨慎的,不存在利用对2020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2、根据年报,年审会计师因你公司截至2020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存在逾期借款4.18亿元、被冻结银行账户55个、已判或已裁决待偿付债务2.39亿元等事项而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

  (1)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共46起,涉及金额合计20.23亿,你公司计提预计负债2.39亿元,请你公司自查公司诉讼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并根据已有判例及每单诉讼事项(包括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公司针对相关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适当,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预计负债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重点说明公司未决诉讼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回复:经公司自查,公司诉讼事项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以上案件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或仲裁庭裁决结果,以上或有事项已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公司对诉讼或仲裁的会计处理、金额、依据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相关规定的。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明细详见下表:

  对于以上诉讼,公司已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并结合自身是否实际违约,判断以上诉讼并未形成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且金额无法估计。根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预计负债明细表,了解各项预计负债计提依据,取得判决文书,重新计算预计负债应计提金额。结合企业账面已记录负债、实际已支付金额等重新计算预计负债余额。

  此外,我们获取了企业的诉讼、仲裁清单,包括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进展等要素,我们对每笔诉讼、仲裁上网搜索案件实际进展,检查诉讼、仲裁情况,确保企业提供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完整的。我们重点检查了企业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未决诉讼或仲裁向案件代理律师进行函证,要求其说明案件进展、对判决结果及金额做出专业预测。我们根据案件相关资料以及与公司的沟通确认,判断企业的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形成现实义务、预计损失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进而判断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要求你公司于三十日内向河北卫视等申请人支付2.83亿元,你公司根据仲裁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88亿元。请你公司说明该笔仲裁的形成背景、此前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与合理性,仲裁结果对你公司财务情况与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河北广播电视台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关于河北卫视诚招战略合作伙伴的公告》,为落实“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发展要求,河北广播电视台拟对河北卫视实施制播分离改革,面向全国招募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就本次招募递交了合作申请,经过河北广播电视台的综合评定,公司入围本次战略合作伙伴的招募。

  2016年12月12日,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投资”)与河北广播电视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共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协助完成卫视频道平台的建设与规划,使河北卫视频道成为国内一线卫视品牌。协议约定,由公司与河北广播电视台指定的一方或多方共同设立一家新公司,其中公司认缴出资4,900.00万元,持股比例49%,河北广播电视台指定主体认缴出资5,100.00万元,持股比例51%。双方一致确认,公司负责实缴注册资本4,900.00万元以及后期新公司营运资金(每年滚动投入不少于5亿元)的筹措,河北广播电视台保证将其河北卫视的独家广告经营权、栏目制作经营及电视剧的运营与采购等相关的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全部委托并授予新公司。合作期限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8年,在此期限内新公司具有河北卫视的独家运营权。

  2016年12月15日,公司与河北广电天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天润”)、河北文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传媒”)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卫视”),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由于河北卫视独立经营两年以来(2017年、2018年),公司未履行筹措卫视传媒公司所需运营资金的义务,因此,2019年12月,河北卫视的另外两股东广电天润与文广传媒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河北卫视支付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运营资金人民币2.79亿元。

  根据公司与广电天润、文广传媒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河北卫视需要营运资金时,河北卫视向股东会提交资金预算及详细的项目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负责完成营运资金的筹措,具体筹措方式为采取单个项目合作的方式。公司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支付运营资金不属于河北卫视的项目投入,退一步讲,即使公司需向河北卫视支付运营资金,该行为也属于公司作为河北卫视的股东对其进行的再投入,属于投资行为,该投入的金额和该投入未来可能会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再投入股东享有,该投入可能遭受的损失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在该投入未灭失前属于再投入股东享有。

  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积极与广电天润、文广传媒进行协商。经了解,目前河北卫视其他股东声称,经营中有2000万元左右为河北广电垫付,各方在进行核对。在各方核对完毕后,将对河北卫视的后续运营是否再投入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再定。基于客观事实及谨慎性原则,该仲裁结果对公司财务情况与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取决于日后实际执行时,公司与对方协商讨论确定的具体再投入方式。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仲裁文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委托经营协议、答辩书、裁决延期通知等,与公司法务沟通了解了该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进展,与公司沟通了解该仲裁案件是否形成公司的现实义务以及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等,公司认为该仲裁案件较为复杂,仲裁结果及金额无法合理预计,且仲裁申请方的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滚动运营资金,属于公司的债权或投资性质的资金,实际执行时的投入方式和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我们认为公司对该仲裁的会计处理是合理谨慎的。

  (3)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共有5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请你公司补充说明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用途、冻结原因等,并结合你公司可使用货币资金情况,详细说明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时间。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公司累计冻结资金8,683,484.35元,2020年12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90,539,254.08元,冻结资金占比9.59%,占比较小,不会对我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我公司持续推进相关诉讼进展,2021年3月初诉讼和解,解除了部分账户的冻结,我公司已将冻结款项转出,截至目前,被冻结资金累计3,303,637.49元。

  (4)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共有22家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其中包括东阳盟将威、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等主要子公司及部分影院,请你公司说明股权被冻结企业占你公司整体资产、收入、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的比重,上述股权被冻结的原因,是否影响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时间。

  如上表所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净利润占比略高,其余被冻结股权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均占比较小。2020年年报中,盟将威、河北当代虽净利润占比较高,但均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占比较小。上述两家公司扣非净利润占总扣非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1.003%、24.331%。

  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存在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但子公司股权的冻结不会影响其正常运营。

  上述股权冻结是由于诉讼原因导致,我公司会进一步加大银行贷款诉讼、案件诉讼的和解力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5)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4.58亿、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余额为1.67亿、应付利息余额为1.05亿,请你公司详细列示各笔借款的借款方、金额、到期时间(逾期时间),结合你公司可使用货币资金及投融资计划等说明你公司的偿债计划,说明是否存在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导致你公司资产被进一步冻结的情形,如有,请充分说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累计83,256,687.67元,逾期借款累计418,352,910.65元,货币资金占比较小,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及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公司积极与各大行就和解方案进行沟通,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若公司无法按约定向银行支付利息本金,则公司资产存在被进一步冻结的风险。

  (6)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况,逐一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三章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三章第13.3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存在第(六)项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有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54个,累计被冻结资金868.3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6.2%。

  经公司判断,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如下:

  在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公司全资子公司盟将威被冻结的账户数量共计为14个,盟将威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其日常收付款产生影响,其旗下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可以正常收付款,且其业务的开展主要以其旗下子公司为主体进行。

  在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公司(指“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含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共计为14个,前述银行账户不是公司主要支付账户,公司其余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且公司业务的开展主要以子公司为主体。

  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

  综上,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要影响,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规范运作。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7日对公司2020年度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1-10549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情形。

  (5)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562,118,712.58元、-334,470,640.48元、-136,006,832.15元。2020年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年报,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8亿元,同比下降58%。其中,影视剧业务收入下降72%,综艺节目收入下降78%,影院业务收入下降77%,演唱会业务下降95%。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电视剧收入0.29亿元,主要为存量剧持续播映产生的收入,你公司在2020年未发行增量影视剧。此外,年报中你公司将《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为了新中国》、《京港爱情故事》、《大哥》等已拍摄完毕影视剧的发行时间由原计划的2020年延长至2021年。请说明你公司影视剧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拍摄完成的影视剧未能实现发行的具体原因,相关影视剧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你公司具体的影视剧发行计划,你公司影视剧业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你公司为改善影视剧业务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

  回复:相较于2019年度,公司2020年度影视剧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为电视剧《邓丽君之我只在乎你》《搜索连》未能于报告期确认收入,具体原因详见第一题(1)的回复。

  对于已经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公司影视剧业务负责人将积极推进项目的发行工作;对于尚未满足发行条件的项目,持续监督项目进度,尽快完成拍摄制作工作。

  (2)2019年及本报告期,你公司演唱会业务收入全部来自于王力宏“龙的传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会。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截至目前获得的艺人演唱会独家代理权情况,请结合你公司以前年度演唱会业务收入情况、公司在演唱会代理权获取和运营等方面所具备的人才和优势,说明该部分收入是否具备持续性。

  回复:2017年,公司开启合伙人计划,引入演唱会专业运营团队成立霍尔果斯当代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亚美”),开启在商业演唱会领域的资源整合。

  2018年度,公司推进王力宏“龙的传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会的落地工作,在北京站、上海站、深圳站、杭州站、长沙站、澳门站等14座城市共举办17场演唱会,共实现演唱会业务收入13,399.04万元。

  2019年度,公司运营代理的王力宏“龙的传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会在海口、广州、新加坡、马来西亚、咸阳站等地开唱,共计举办了23场演唱会,实现演唱会业务收入14,607.07万元。

  2020年1月,公司运营代理的王力宏“龙的传人2060”世界巡回演唱会最后一站在云南昆明新亚洲体育馆唱响。报告期内,公司演唱会业务实现收入754.72万元。

  鉴于公司现金流紧张以及受疫情影响且所代理的“王力宏世界巡回演唱会”项目已于2020年1月举办完毕,公司2020年度演唱会业务规模相较于2019年度大幅缩减。

  公司控股孙公司当代亚美具有专业团队在商业演唱会、大型商业演出、艺人经纪业务领域开展整合及运营业务。继公司开办完成王力宏世界巡回演唱会后,当代亚美现已启动3个巡演项目,包括新裤子乐队演唱会5站,痛仰乐队演唱会6 站,毛不易演唱会5站。当代亚美将根据项目盈利能力、自身资金情况推进与优质艺人的全方位合作,全面开拓市场。

  综上,相较于公司前期运营的王力宏演唱会业务,公司未来演唱会业务的开展规模有所缩减,但公司子公司当代亚美团队具备较为丰富的演唱会代理经验及资源,公司演唱会业务收入具备一定的持续性。

  (3)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其他业务收入1,556.25万元,请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说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金额是否完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2020年度公司实现其他业务收入1,015.43万元,为影院的卖品收入、广告收入、场地租赁等。根据《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包括:

  (一)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

  (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

  公司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1,015.43万元属于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属于扣除事项。除此之外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电视剧销售收入、票房收入、IT业务收入以及演唱会收入,都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属于扣除事项。因此,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金额是完整的。

  我们获取并核查了公司营业收入明细,对照《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分析公司营业收入是否属于扣除项目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完整。

  (4)报告期内,你公司电影业务、综艺业务、广告业务均同2018年发生较大下降,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业务大幅下降的原因,你公司后续对相关业务的经营考虑与战略安排,以及你公司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鉴于电影的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公司在传媒行业下行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自2019年度起未开展电影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计划。

  2020年度,公司综艺业务实现收入600万元人民币;2018年度,公司实现综艺节目收入840.57万元,同比减少28.6%。

  对于广告业务,2018年公司广告业务开展主体为霍尔果斯耀世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公司将耀世星辉股权出售。2019年度,耀世星辉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自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广告业务,广告业务收入为0。

  公司在经营主业影视剧业务、影院运营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新业务领域并通过引入外部核心团队实现业务的拓展,加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近两年,公司一方面从事影视剧、影院业务,另一方面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板块进行业务拓展并初具成效。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方面,公司主要以旗下子公司北京天弘瑞智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来开展。天弘瑞智核心业务团队具有多年丰富累积的行业经验、技术资质及客户资源。该板块业务的拓展加强了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公司影院业务前期受疫情影响虽然有所下滑,但随着国家整体防控措施的加强以及观影人群对电影热情高涨,对优质电影的需求更加凸显,公司影院业务未来可稳定持续发展。

  2021年公司影院业务能实现稳定运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板块业务亦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1、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公司积极应对挑战、调整业务结构,将影视剧业务模式由影视剧拍摄创作及发行向影视剧的采购及销售或小份额参与投资的形式转变,缩减了影视剧业务投资规模,聚焦风险低、内容优质精品的项目,而不再出资筹建剧组并进行影视剧的拍摄创作。“精品内容”以及“低风险”的投资策略使得公司影视剧业务的开展更具灵活性,在遭遇新一轮挑战时也更加具备了应变能力,同时所造成的冲击也存在局限性。

  2、发力科技板块新业务,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弘瑞智是一家构建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产业生态应用场景的公司,具备软件研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等相关资质。

  3、加强应收账款回收。通过谈判、诉讼等形式,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实现款项的回收。

  4、加大银行贷款诉讼和解力度。与各大银行协商续贷事项,以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4、报告期内,你公司云计算业务实现收入1.08亿元,占总收入的52%,同比增长203%,实现利润0.40亿元,同比增长99.6%。你公司称云计算业务全部来自于子公司天弘瑞智,2019年你公司按照67万元的估值购买天弘瑞智40%的股权,2020年12月你公司按照4.54亿元的估值购买天弘瑞智11%的股权,对应增值率为781.51%,较前次评估增长67717.91%。

  (1)请你公司按主营产品说明天弘瑞智近一年又一期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主要产品用途。

  商品销售业务,即系统集成业务,要求公司具备全面的业务实力,包括资金、产品、服务、方案等。公司以北京为总部,在哈尔滨、济南设有分公司,南京、杭州设有办事处,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本地化实施服务。具备先进的——基于ITIL v3标准的一体化运维支撑系统,用以进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运维支撑服务。与当地多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保证驻场人员数量及质量。

  系统集成业务主要是基于F5产品销售完成的,此类项目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基本与厂商及客户采用背靠背(基本保证采销合同商务条款一致)合同模式,保证采购付款与销售回款结算条款一致。在系统集成行业内,这种结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聚焦行业大数据,提供大数据信息化顶层设计,涵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业务均按照合同验收规定进行发票及收付款等商务行为,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合同执行,一般采用3:3:3:1或者6:3:1的结算方式,属于行业大数据业务常规操作。

  公司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拥有3名国内顶级云计算专家、2名大数据专家。技术团队成员均来自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平均8年以上工作经验。公司依托自身深厚行业知识背景优势、核心研发团队资深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业界口碑,同时获取了CMMI3级资质,为消防、教育等目标客户进行软件定制开发服务。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业务的结算方式与技术服务业务基本相同,即根据产品完工交付进度进行合同执行,一般采用3:3:3:1或者6:3:1的结算方式,属于软件行业常规操作。

  (2)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供应商名称、销售或采购金额、销售或采购金额占比、交易内容,以及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并结合相关采购或销售信用政策是否明显异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等,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天弘瑞智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系统集成、技术服务、软件产品销售。其中,2020年度天弘瑞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系统集成业务主要是基于F5产品销售完成的,此类项目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商务条款基本一致,采购付款与销售回款结算条款基本相同,在结算过程中有45天或60天的信用期,收货后45天或60天内付款。在系统集成行业内,这种结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技术服务业务和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均按照合同验收规定进行发票及收付款等商务行为,付款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采用3:3:3:1或者6:3:1的结算方式(如合同签订后15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项目初验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项目验收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验收后满六个月支付合同总额的10%),这种结算方式属于行业大数据业务以及软件行业的常规操作。

  综上,天弘瑞智采购及销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无明显异与行业其他公司,且天弘瑞智客户及供应商均无关联关系,具备商业实质。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上述客户及供应商的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收/付款、发票等,与公司沟通了解了合同相关结算条款,核实了销售及采购的真实性;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查询了上述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未发现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采购及销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无明显异与行业其他公司,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3)请你公司结合收购天弘瑞智前后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研发投入、掌握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在手订单、主要客户、行业发展及行业地位等情况变化,分析说明短期内两次购买天弘瑞智股权估值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天弘瑞智成立于2015年,并在2019年开始正式经营。公司两次购买天弘瑞智股权,两次评估的评估方法选用情况如下:

  天弘瑞智前后两次被收购时,在其业务发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研发投入、掌握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在手订单、主要客户、行业发展及行业地位等方面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第一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的软件业务刚开始起步,其主营业务是商品销售业务;第二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的主营业务分为三大板块:商品销售业务、软件产品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其中软件产品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

  第一次收购时,天弘瑞智的业务主要是商品销售,企业人员配备不足,研发投入尚未发生;

  2019年10月21日,天弘瑞智成立了哈尔滨分公司,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到第二次收购时,天弘瑞智哈尔滨分公司已形成30余人的研发团队,研发能力显著增强。

  截止第一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已开发完成10项软件著作权,相关明细如下:

  截止第二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已开发完成16项软件著作权,相关明细如下:

  截至第一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的主营业务是商品销售业务,2019年1-7月总收入176.74万元。

  截至第二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的主营业务分为三大板块:商品销售业务、软件产品业务、技术服务业务,2020年1-8月总收入6,108.40万元,天弘瑞智的在手订单如下:

  第一次收购评估基准日时,天弘瑞智公司业务规模比较小,客户比较少,业务合同仅签订5份;第二次收购评估基准日时,天弘瑞智公司的业务规模增加,客户增加较多,而且从主要客户信息可知,天弘瑞智的业务也在向主力客户集中,如通信公司等。

  截至第一次收购评估基准日,天弘瑞智的主要业务是F5产品的销售,属于互联网产品贸易行业;截至第二次收购评估基准日时,天弘瑞智已发展成为软件企业,并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属于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行业发展及行业地位分析如下:

  2019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超4万家,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71768亿元,同比增长15.4%。盈利能力稳步提升。2019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利润总额9362亿元,同比增长9.9%;人均实现业务收入106.6万元,同比增长8.7%。

  软件出口形势低迷。2019年,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出口505.3亿美元,同比下降1.1%。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0-2026年中国软件行业市场研究分析及投资策略探讨报告》数据显示:从业人数稳步增加,工资总额保持较快增长。2019年末,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数673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28万人,同比增长4.7%。从业人员工资总额9086亿元,同比增长11.8%,低于上年平均增速;人均工资增长6.8%。

  软件产品收入实现较快增长。2019年,软件产品实现收入20067亿元,同比增长12.5%,占全行业比重为28.0%。其中,工业软件产品实现收入1720亿元,增长14.6%,为支撑工业领域的自主可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技术服务加快云化发展。2019年,信息技术服务实现收入42574亿元,同比增长18.4%,增速高出全行业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59.3%。其中,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7905亿元,同比增长28.1%;云服务、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3460亿元,同比增长17.6%。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收入稳步增加。2019年,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实现收入1308亿元,同比增长12.4%。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平稳增长。2019年嵌入式系统软件实现收入7820亿元,同比增长7.8%,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10.9%。嵌入式系统软件已成为产品和装备数字化改造、各领域智能化增值的关键性带动技术。

  东部地区稳步发展,中西部地区软件业加快增长。2019年,东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57157亿元,同比增长15.0%,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79.6%。

  中部和西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分别为3655亿元和8607亿元,同比增长22.2%和18.1%;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5.1%和12.0%,比上年提高0.1个和0.6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2350亿元,同比增长5.5个百分点,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3.3%。

  主要软件大省保持稳中向好态势,部分中西部省市快速增长。软件业务收入居前5名的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共完成收入45623亿元,占全国软件业比重的63.6%。软件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有16个,其中增速高于20%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包括广西、云南、贵州、宁夏、安徽、江西、湖南等省份。

  重点城市软件业集聚发展态势更加明显。2019年,全国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中心城市实现软件业务收入59636亿元,同比增长16.4%,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83.1%。其中,副省级城市实现软件业务收入38640亿元,同比增长14.6%,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53.8%。

  综合上述各项分析,公司两次收购天弘瑞智股权前后,天弘瑞智在其业务发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研发投入、掌握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在手订单、主要客户、行业发展及行业地位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有较大改善,公司两次购买天弘瑞智股权估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公司两次收购均聘请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收购价格进行评估,我们了解了评估相关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及关键参数、评估结果等。两次收购时,天弘瑞智在其业务发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研发投入、掌握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在手订单、主要客户、行业发展及行业地位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有较大改善,我们认为公司两次购买天弘瑞智股权估值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4)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两次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交易对手方是否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方,以及你公司存在大额逾期债务的情况下仍采用现金收购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形。

  回复: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当代云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云晖”)同三明市聚力必成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必成”)以及北京晟世众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世众合”,现更名为龙岩市晟世众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自然人王璐及刘建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于2019年9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当代云晖以人民币268,000元收购自然人刘建国持有的北京天弘瑞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0%股权,聚力必成以人民币201,000元收购自然人王璐持有的标的公司30%股权,晟世众合以人民币201,000元收购自然人王璐持有的标的公司30%股权。

  本次共同收购股权的合作方三明市聚力必成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龙岩市聚力必成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情况为自然人李宁持有60%股权、自然人魏凯持有40%股权,上述自然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北京晟世众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情况为巩原磊持有79%股权,吴恩涛持有21%股权,公司与上述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收购事项不构成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公司本次购买天弘瑞智4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刘建国,刘建国与公司亦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本次交易对手方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当代云晖于2020年12月25日与龙岩市晟世众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晟世众合持有的天弘瑞智11%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920万元。晟世众合的股东情况为叶萍持有60%股权,巩原磊持有40%股权,公司与上述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对手方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标的为晟世众合所持有的天弘瑞智11%的股权,天弘瑞智的主营业务为行业混合云平台及大数据平台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客户化定制及开发服务,基于OpenStack开源平台进行客户私有云及混合云的管理和运维的实施和服务,以及大企业的IT系统集成业务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孙公司将持有天弘瑞智51%股权,加强了公司对天弘瑞智的控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在云计算、大数据、IT系统集成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近两年,公司一方面从事影视剧、影院业务,另一方面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板块进行业务拓展,以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整体战略规划,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5)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后续对剩余49%股权是否存在收购安排,相关收购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通过逐步收购少数股权规避确认大额商誉的情形。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公司对天弘瑞智剩余49%股权暂无收购计划,不存在通过逐步收购少数股权规避确认大额商誉的情形。公司在收购天弘瑞智40%股权后,于2019年9月开始正式运营,天弘瑞智核心业务团队具有多年丰富累积的行业经验、技术资质及客户资源,并于2020年发展、壮大,在消防总队使用的业务系统方面不断增加技术及人才的储备,逐步形成了行业积累及技术优势。此外,经过长期以来云计算项目的实践,技术团队深度掌握了主流云计算厂家的产品和技术,并沉淀下来大量的实施和运营经验。公司为对其加强控制,于2020年度收购其11%股权,至此公司在其股东会表决权超过50%。

  我们向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了其收购天弘瑞智股权的背景以及收购计划,公司对天弘瑞智剩余49%股权暂无收购计划,相关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不存在通过逐步收购少数股权规避确认大额商誉的情形。2020年度收购其11%股权主要是为了加强控制,提高在股东会的表决权。

  (6)请你公司补充列示天弘瑞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情况及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情况,说明你公司同上述欠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天弘瑞智期末应收账款有99%以上都是1年以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总金额为7,724,884.80元,财务报告报出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应收账款后续回款3,168,800.00元,公司预计会在6、7月陆续收到回款。

  由上表可知,天弘瑞智前五大客户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达到92.74%,具体情况如下:

  ①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国资委下属的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天弘瑞智承接的项目为航天云网军工业务的脱密部分,企业信用有保障,此外,航天云网经营状况良好,期后已回316.88万元,剩余未付款项预计6、7月份回款。

  ②博雅融创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天弘瑞智商品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已两年以上,合作信用一直良好,期后已回款449.88万元,剩余未付款项预计6、7月份回款。

  ③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是天弘瑞智山东消防项目的主要客户,天弘瑞智承接的消防项目大多是通过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完成的。合作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相关资金安排由财政资金统一支付,预计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④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86.45万元,期后已全部收回。

  ⑤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未收回主要是由于上海天好领导层发生变动,2021年上海天好付款审批流程增加,导致付款流程暂缓,付款周期延长,公司与对方沟通,预计6、7月份会回款。

  2019年年末天弘瑞智应收款约2590万元,其中主要集中在浙江九州云、联想(北京)、联通(四川)产业互联、东华软件、博雅融创、四川长虹佳华等几家重点大客户中,此六家应收账款总额约为2215万元,占比约85.52%。此部分业务属于系统集成业务,因商品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因客户没有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款项,导致未给我司付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此部分款项已在2020年内收到。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天弘瑞智应收账款明细表,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绝大部分是1年以内形成的应收款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应收账款余额的92.74%,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查询工商信息,前五大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获取并检查了天弘瑞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天弘瑞智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此外,通过向公司了解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7)根据你公司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北京天弘瑞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8月底,天弘瑞智预付账款余额为0.30亿元,期初为16.56万元,其中预付北京易快线万元,预付北京睿通森阳科技有限公司658万元。请说明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两家公司是否有构成你公司关联方,上述预付账款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相关付款额度及进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交易进展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等情形。

  (2)预付北京睿通森阳科技有限公司658万元包括两个合同:一是警务通平台技术服务项目,508万,二是移动云办公技术服务平台项目,150万。选择睿通森阳公司,有以下两点原因,一、经深入了解,睿通森阳在消防领域有较深的技术积累,二、睿通森阳提前协助天弘瑞智完成项目整体规划;在客户那里已经完成立项,并有非常大的把握完成中标,经过风险评估,可以进行付款;最终,由于客户需求发生变更,双方已协商终止合同,并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已退还全部预付款项;

  (3)预付北京易快线万元,合同名称及金额如下:智能移动身份平台技术服务,合同金额2500万;选择易快线是因为对其产品做过(功能模块等)相关了解,满足我方需求,同时北京易快线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我公司完成客户项目的立项。项目前期进行过风险评估,最终由于客户需求变更,项目终止,与北京易快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已退还全部预付款项。

  (4)上述项目情况,符合行业惯例,一般大客户项目均需要先进行投入,同时我公司为把控风险,选择第三方公司介入,同时合同协议规定客户需求变更后可以终止项目,回退预付款。上述款项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天弘瑞智的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程序,针对公司的收入成本,我们获取并检查了销售收入相关的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回款,获取并检查了采购合同、验收单,检查了成本结转情况,检查分析了各项目的毛利率,对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交易金额执行了独立的函证程序,我们认为天弘瑞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天弘瑞智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弘瑞智的业绩是真实的。

  通过核查,我们认为天弘瑞智的业绩是线、根据年报,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大额逾期债务合计17.28亿元,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8.42%,已全部被质押及冻结。2020年7月,你公司控股股东当代文化经司法拍卖被动减持6.93%的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的具体原因,股份是否存在被处置的风险,是否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上述股东为解决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的主要原因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生产经营需求,通过股票质押方式向资金单位进行融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主要原因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债务逾期,资金单位向法院申请冻结。股份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